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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食品律師解讀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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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食品伙伴網

201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之際,食品論壇邀請到食品安全律師食品論壇網友lxw2525劉律師與大家一起探討《食品安全法》。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劉律師,專業從事食品安全方面案件的律師。也是食品論壇多年的朋友了,我知道,食品論壇藏龍臥虎,很多高手,很多高人,能在這里向大家匯報一些我對食品安全法的看法、觀點,我感到非常榮幸!特別感謝食品論壇給我這個機會!請各位高人給我多多指教!拜托了!具體時間是明天下午及后天上午,即6月25日下午及6月26日上午,不見不散。

本次講座主要想探討一下,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食品行業的各種法律風險以及如何規避風險、減少風險,風險主要包括行政責任風險、民事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承擔風險的主體主要探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企業主、各類從業人員。我個人覺得:由于食品法規不健全,導致食品安全案件現在有很多的爭議空間,可能很多問題都不能詳細透徹的分析,請多諒解!

如果大家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例,可以提供討論,對于我的觀點存在的問題或者錯誤,請多多指教,我在這里先謝謝了!這是我成長的一次很好的機會,再一次謝謝大家!

1、對新食品安全法的整體印象:根據食品安全法“條 為了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使命就是治療食品安全的藥,對于食品行業的其他各種法律關系不予過問。所以,注定了食品安全法是一劑猛藥,其特點就是一個“嚴”字,主要體現有嚴懲、嚴管、嚴賠。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已經培養了職業打假軍團,新食品安全法的30倍賠償將改變食品行業的生態、改變食品安全管理的理念、改變食品從業者的道德觀念,給我國食品行業帶來巨大的沖擊,可能導致一些食品企業消失,也可能促進個別企業騰飛。至于解決食品安全的效果只有拭目以待。

2、新食品安全法增加的“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體現了幾層信息:首先,這5條原則性的指導非常寬泛,不具有具體可行性,具有宏觀指導性意義;其二,食品行業的細分行業很多,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千差萬別,如果將這5條作為口號就一說了之了,如果真正貫徹這5條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中,還要去做萬分之9999的工作,因為提出這個口號僅僅完成了萬分之一的工作,每一條在不同的細分行業都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三,社會共治的提出,一方面體現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民主作風、集思廣益,另一方面體現出立法者的無奈,希望高手在民間。事實上,嚴懲重處的理念,新食品安全法30倍賠償的法律規定,已經把食品安全問題推給了社會,為真正實現社會共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食品安全法的第二條規定了遵守本法的主體是涉及食品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相關行業,在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就是說,保健食品不需要遵守本法,在現實生活中,保健食品產生的糾紛也比比皆是,筆者經常遇到,如何解決這些糾紛,法律法規很多都是空白或者不健全。

4、新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明確了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管理中的責權利,將地方政府作為管理人,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由本級政府依法授權,由本級政府依法管理監督,食品安全管理由原來的九龍治水,互相推諉,無人管理的情況,到現在可能出現自己管理自己,家丑不外揚的新局面。再加上任何一個地方的食品企業都是地方的支柱產業,企業與地方政府責權利的關系,很容易產生地方保護等各種全新情況。企業管理者應當根據這些情況作出適當的戰略調整。事實上,這幾條變化不大,近幾年不同地區之間出現的重大矛盾已經很多。

5、食品安全法第九條 對于食品行業協會工作職能修改較大,但是行業協會只能起到引導作用,與公權力相比,沒有什么強制執行力,至于獎懲,只能有一定的影響力,具體實施還要很多的變化因素。只有對食品企業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企業才可能重視行業協會的影響力。

6、新食品安全法第10條新增加“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據此,如果再出現對食品企業不公正、不真實的報道,相關食品企業都可以依法維權。對于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也應當更加專業,不能再出現前幾年真假不分的報道滿天飛的局面。對于食品企業是個好消息,對于傳媒行業應該加倍小心了。

7、新食品安全法第11條、12條、13條這些場面話似的鼓勵性條款,之前已經很多了,不僅僅法律有規定,很多地方也有相關明確規定,但是效果大家都懂的,原因大家也是都懂的。

8、關于新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整個這一個章節都體現了中國人的現狀,就是從國際上引入科技的能力特別強大,但是,創造力有待提高。在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糾紛中,更需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來確定責任主體的故意與過失,確定責任主體造成危害性的大小,來進一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而事實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然沿用國際上的傳統做法,僅僅適用于食品標準的制定等基礎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機構目前只接受單位的委托,不接受個人的委托。所以消費者、職業打假人以個人的名義委托,目前是不受理的。

9、關于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本章節從表面上看沒有什么可以說的,因為都是規范的程序性的東西,但是,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食品企業是否完全按照標準實際執行,或者為了創新而適當改變,等等,都有可能成為職業打假人的目標。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30倍賠償將吸引大量的食品專業人員參與到打假隊伍中,而不再是之前的非專業人員打假。專業人員的參與給食品企業帶來了大量的麻煩。所以,食品企業應該在自身練功上花功夫,提供專項資金,專業人員來維護這方面的工作。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現“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局面。因為筆者看到了很多這種局面,感悟更深。

10、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的“節 一般規定”中,對于生產經營過程的一般性規定與要求,與多年實施的食品衛生法相似,食品從業人員都很熟悉,不需多談。

11、“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這一條的規定讓很多食品企業中招,現在很多食品安全案件都是以這一條為根據,可以說是食品企業的殺手。上海染色饅頭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我在幾年前的《上海染色饅頭案冤不冤》一文中就做了簡單的解讀。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而當時的上海染色饅頭案件還沒有這個法律依據。而對于第34條“(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正好對準了上海染色饅頭案件的案情。對于“(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讓很多小心翼翼的企業莫名其妙的中招。本人對于34條的規定一直認為既不科學也不恰當,僅僅以“比爾蓋茨品嘗糞便提取純凈水”作為對比,大家就知道了。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要嚴格遵守這個法律,食品企業應該如履薄冰小心翼翼。這一條的每一點都可能毀滅一個食品企業。

12、對于34條,很多中招的食品企業感覺很冤,其根本原因是沒有理解法律的規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意圖去生產經營,也就是沒有理解法律才沒有很好守法,而導致違法,其基本行為是按照傳統的生活道德習慣,其理解法律也是參照傳統生活習慣及道德習慣,扭曲了法律的本義,才導致違法。所以,食品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應當多學習食品安全法,真正理解法律本義。

13、對于“第三十五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很多人是不知道這一條的,很多執法司法人員對于這一條的規定都是不熟悉的,食品行業中無證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無證經營的情況也有很多種類型,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體現。食品企業依法取得許可后經營,就不會觸犯本條。

14、新增加的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鎖定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隨時可能因為食品安全案件而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所以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所以內容,否則,隨時有巨大風險。

15、新增加的“第四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可追溯。”,屬于強制性規定,以后食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該體系,如果缺失該體系,食品企業屬于違法。

16、關于“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目前出現傳染性疾病等食品安全案件很少,但是,也不可忽視,是食品企業多年控制的重點。

17、新增加的“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四)運輸和交付控制。”,屬于強制性規定,食品企業必須執行的,如果缺失相關的各種文件,一旦出現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解決的辦法當然就是,依法健全各類相關文件。

18、新明確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屬于強制性規定,食品企業缺失這一制度,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由于缺失這一制度而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是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

19、新增加的第四十九條“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規定的農作物。”,屬于禁止性條款,是禁止的,一旦實施就屬于違法,屬于不能碰觸的高壓線。從事這些“規定的農作物”生產經營的所有人都應當警惕,稍不留神,可能違法,對于這些人群的普法是很緊急的。

20、新增加的第五十條“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在日常生產經營中,這些記錄憑證看似無關緊要,一旦涉及民事訴訟糾紛或者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就是很關鍵的證據之一。

21、新增加的“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這個是強制性規定及禁止性規定,必須執行的,否則屬于違法,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餐飲服務提供者也應當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等,才不至于違法犯罪。

22、新增加的“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增加集中用餐單位的法律管理,集中用餐單位必須依法經營,否則,同樣承擔違法的責任。

23、新增的“第五十八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標準、衛生規范”,對于餐飲具從業者納入法律規范,依法經營,保障安全。同樣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24、新增的“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嚴格的管理,從生產到使用,真正全程監管、全程記錄。而且是強行性規定。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要承擔很大的人力物力以保障依法經營。

25、新增的“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也要承擔與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一樣的全程監控、全程記錄。同樣屬于強行性規定。

26、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規定了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對于食品安全應當承擔的責任,屬于強制性規定,必須履行,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7、新增的“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于食品安全的相關責任,屬于強制性規定,必須履行,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8、第六十三條新增的“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這個規定更加科學、人性化,對于之前通過“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打假的食品行業打假軍團可能是一個嚴重打擊。傳統打假將徹底失去生存的土壤。

29、新增64-65-66條,規定了食用農產品納入法律管理,同樣實行檢測及追溯管理體系,屬于強制性管理規定,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0、關于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之前一直是食品安全職業打假的重點突破口。主要是因為這些職業打假人都是食品專業的外行,由于缺乏食品方面的專業知識,只能通過標簽、說明書、廣告這些書面上明顯的漏洞來打假,這類打假屬于簡單的基礎性的打假,不僅僅技術含量低,而且對于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并不起到根本性的促進作用。現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后,食品專業出身的人員可能大量參與打假,直接對于食品企業的核心安全問題提出挑戰,是食品企業負責人面臨的全新問題。

31、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這些規定都是明確的,之前打假者通過這條法規起訴企業,企業敗訴也是活該,不會有人同情,對于明顯的法律規定不去執行,只能怪自己。本條新增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與本條“(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規定相比,有優先“從其規定”的修訂。

32、新增加的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說明爭論多年的轉基因食品具有合法身份,成功登堂入室,成為千家萬戶餐桌上的一員。不管你信或者不信,他都合法了,不管你認或者不認,他都到餐桌了。“顯著標示”只是給不同的消費群體提供選擇的機會。

33、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是職業打假者直接打擊食品企業的利器,專業人員的參與,將進一步結合食品專業知識,充分利用“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這一規定將專業打假進行到底,食品企業應當對此全面細化管理,才不至于訴訟纏身。

34、第七十三條 新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明確了食品廣告的責任主體是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的是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歸根結底,還是要對生產經營的食品負責,不能虛假宣傳。

35、第四節 特殊食品自75條至83條幾乎都是新增加部分,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都有全新的規范,“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說明了責任人,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將承擔提交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第75條“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這一規定,很容易成為保健品企業的軟肋,成為職業打假人進攻的切入點。企業應當特別關注這些關鍵點。

36、第五章 食品檢驗,新增加的“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說明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可以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主體又增加了“等各種組織及消費者個人”,也就是說,之前消費者個人等不能委托檢驗的大門完全打開了,幾乎所有人都可以委托檢驗了。

網友問答節選:

1.職業打假在食品安全法的掩護下,生意興隆

劉律師:職業打假一直主要是非食品專業的人群操作,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職業打假可能要轉變為專業打假,很多食品專業工作多年的人員可能參加到打假隊伍中,而原來非專業的職業打假人員可能會退出打假的隊伍,這種全新的情況,作為食品企業如何應對,是全新的挑戰!

2.食品安全法的召回方面的知識,讓人感覺得執行難度更大,一些概念模糊難懂,72個小時召回,具有可執行性性嗎?

劉律師:我認為具有可執行性。召回是指從銷售市場中召回,不再進入消費者手中,不一定全部在72小時運回到生產廠家的倉庫中,可能在代理商的倉庫中凍結保存,隨時等待處理。

3.我有個問題想要咨詢,我曾經工作的一家酒店,使用某品牌(使用大公司的原料油,通過管道運輸,終在該廠進行分裝)食用油,我們依照《餐飲服務食品索票索證管理規定》的要求,索取經銷商相關資質證件以及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銷許可證、2014年度該型號食用油的第三方檢測報告,并且做好臺帳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所與去年抽取樣品,時隔1個月通知塑化劑超標,申請復檢后,檢測結果依舊不合格。區市場監督所的工作人員要求收回該批次食用油所產生的營業額,扣除食品成本。終經過協商處理,處罰酒店5萬元。

我認為我們已經做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他們就不應該對我們進行處罰。還請劉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劉律師: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可以看出:餐飲服務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貴酒店使用的食用油經檢測,塑化劑超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貴酒店已經做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到了形式上注意的義務,但是已經銷售一部分,造成一定后果,所以僅僅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4.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劉律師,您好,新食安法中對于健康檢查加了一個前綴: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那么是否意味辦公室人員不需要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呢,或者說哪些人員需要,哪些人員不需要,如何界定

劉律師: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原《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可以看出:對“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一直是針對“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要求,筆者認為:新食品安全法“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與原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概念是一致的,之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的概念就是指“直接入口食品”,原食品安全法直接沿用了這個概念,現在食品工業的分工越來越細,新食品安全法對此強調“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以進一步明確“直接入口食品”這一概念,防止在新形勢下產生誤解。另外,食品安全管理只可能越來越嚴格,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一直“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新食品安全法不可能放松管理,放任“辦公室人員不需要每年進行健康檢查”,辦公室人員如果具有傳染性疾病也可能間接污染直接入口食品,是不允許的。當然,這個是我的個人看法,具體觀點將來實施細則會具體解讀。

5.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劉律師,您好,這里的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具體指哪些?

對于一些草本類的初級農產品(比如夏枯草),沒有出廠檢驗報告,如何進行索證,如何減少風險?

劉律師:1、因為食品行業中細分行業很多,每一個細分行業的具體規定及要求千差萬別,所以,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十分具體,這里的“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屬于法律中的“兜底性條款”,簡單的說就是“概括性規定”,適用于各種細分行業的不同相似規定。
2、沒有出廠檢驗報告很多,不僅僅是“一些草本類的初級農產品(比如夏枯草)”,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等是嚴重缺失的,還需要大量的工作。對于這些無法索證的,為了減少風險,可以在采購合同中予以詳細明確。

第三十三條(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6.請問如果是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擔貯存和運輸,責任方是生產企業還是物流公司呢?

劉律師:這個責任應該是通過運輸合同來確定的。根據不同食品對儲存運輸的不同要求,來確定第三方物流公司是否具備相關條件及儲存運輸的資格,在合同中確定物流公司與生產企業的不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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