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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用香精標簽新規即將生效8項內容強制標識 |
發布者:admin 點擊:1790 |
標準《食用香精標簽通用要求》2010-10-1起實施,食用香精標簽標識內容將有明確規定。 該標準是在參考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基礎上,根據食用香精行業的特點制定的。食品伙伴網認為,新標準填補了我國食用香精標簽標示法律規范的空白,對食用香精行業的行為規范及行業監督起到積極作用。 本標準中,包裝形式分為“小單體包裝”及“小單體外使用的包裝”,兩者標簽要求標識的內容上有所差異。其中,小單體包裝標簽要求必須標識以下8項內容: 1、產品名稱和型號 2、配料清單 3、凈含量 4、制造者、分裝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6、產品標準號 7、許可證號(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食用香精產品) 8、警示語(要標識“不可直接食用”字樣) 另外,使用轉基因食品為原料的要在配料清單中明示,經過輻照的還要在標簽上標注。 對于“小單體外使用的包裝”標簽,其標識內容較少,只需標識產品名稱和型號、凈含量、制造者等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許可證號(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食用香精產品)5項內容。 |
上一頁:衛生部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則》(征求意見稿) |